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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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7号)以及县政府要求,参照《河北省审计厅执法公开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一)审计局的职责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2、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2.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政策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3.12                                          ——向县长提出县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政府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财政直接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县级投

4、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投资效益。(5)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县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省、市审计行政部门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12                                          ——5.按规定对县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及街道办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县

5、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6.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7.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8.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9.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10.对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

6、项;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事宜。(二)审计机关的权限1.12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7、、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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