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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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财采〔2017〕23号关于公布《青岛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授权,现将《青岛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20-一、市

2、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其中:5台以上的计算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160万元以下的服务实行“网上超市”采购。青岛市2018年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一)批量集中采购采购5台(不含)以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由预算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二)网上超市采购1.货物类。采取网上直购或网上竞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确定具体方式。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采

3、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包括:打印机(激光、针式、喷墨)、空调、电视机、热水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碎纸机、扫描仪(高拍仪)、传真机、一体机、复印机、投影仪、服务器、路由器、硬件防火墙、交换机、办公耗材(纸张、硒鼓、墨盒、移动硬盘)、录音笔及5台以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2.服务类。采取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30-160万元(不含)实行二次竞价。包括:车辆租赁、印刷、法律服务、物业服务、财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工程造价服务。-20-3.其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4、30万元(不含)以下的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60万元(不含)以下的图书、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定点采购。由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及车辆加油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金额限制。二、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均为30万元(含)。集中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活动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因情况特殊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也可以选择

5、具有开评标条件的其他场所;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确定开评标场所,开评标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能保证将开评标活动现场音像进行储存,并作为项目采购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分散采购活动应在本单位及预算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三、市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5〕25号)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20-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200万元(含),货物类

6、及服务类160万元(含),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为30万元(含),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四、特殊项目采购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项目,单位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做好记录,由单位存档保管。上述采购项目,单位需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进行计划备案和合同公开。1.带有垄断性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暖管网接入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特定媒体广告公告等。2.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购置及房屋、场馆场地租赁。3.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

7、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4.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4号)规范的培训。5.项目方案公开征集奖励或补偿(不含后期设计)。6.办公地点不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区域的市级单位,市级网上超市不能满足需要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7.公务用车离开市区执行公务的加油、维修;到外地办公需采购网上超市范围内项目的-20-;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五、区(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区(市)政府采购范围各区(市)政府采购范围及执行方式,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在转发本通知时予以明确。

8、可结合本地财力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公布的政府采购范围。调整情况应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区(市)政府采购标准1.区(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均为20万元。2.区(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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