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请示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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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请示报告3篇  沈阳农商银行:  经**支行20xx年次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现拟对**贷款进行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的基本情况;贷款的来龙去脉,包括首笔贷款的时间、金额和担保情况;贷款展期以及重组情况等;目前贷款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最新的生产经营情况、逾期欠息情况、担保人的情况,债务人在他行的负债、担保以及履约情况、他行诉讼和追索情况等;目前贷款的风险分类以及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等。  主要包括形成预案/方案的主要出发点;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的详情和主要理由;支行形成的上报方案详情和

2、主要理由以及对风险的把控手段、有效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手续。对诉讼预案应列示是否外聘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的方式、费用等情况。对大额诉讼案件的委托还应列示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重点内容。  主要包括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三部分内容。诉讼预案重点分析诉讼的主要理由、执行的主要难点、预计的资产损失等。对外聘律师的案件,还应提出对委托方式费用和合同的审查意见。  在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意见。对于拟同意支行上报的预案/方案的,应对下一步操作要点进行提示;对于拟否决支行上报的预案/方案的,应详细阐述否决的

3、理由,以及对该不良资产的风险化解提出建议和方案。当否,请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  **支行  年月日  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

4、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

5、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下级

6、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

7、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

8、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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