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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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

2、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

3、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4、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各项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各业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5、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的;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面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6、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

7、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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