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

ID:19556450

大小:2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_第1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_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_第3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_第4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728(颁布时间)19950728(实施时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1995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第三章 治理第四章 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

2、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区、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当地水利电力管理机构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三)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组织调查

3、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和公告;(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七)收取并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农业、林业、土地、交通、财政、城建、地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州、

4、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自治州的有关院校可根据需要开设水土保持专业,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

5、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

6、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 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 建设

7、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第三章 治理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

8、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