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ID:19563094

大小:2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3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_第1页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_第2页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_第3页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_第4页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摘要: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该类诉讼中,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主张以及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主张。我国法律对债权人代为诉讼的诉讼标的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研究状况,这两种权利主张极易出现难以辨别的情形,导致一系列无法确定诉讼标的而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得司法实务陷入难以操控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06-02  民诉中的诉讼标的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2、,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更是判断能否再行起诉及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主要根据。代位权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同样是影响既判力范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的合并与分立等活动的重要因素。又由于代位权诉讼自身具有的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研究其诉讼标的就不能只从传统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出发,而必须从代位权诉讼出发,进行剖析,得出结论。  一、代位权诉讼的基本理论  关于代位权基本含义,我国《合同法》有相关规定。①而理解代位权性质又是研究其标的的前提。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有形成权说、债权保全权能说以及管理权能说等不同看法。我国是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放在债的保全权能部分,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却又

3、会带来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效果,是对保全权能的突破。关于代位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带来关于代位权的各个领域的争论,其中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可以说是其他问题解决的必要前提。  二、关于代位权诉讼标的的学说  关于诉讼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目前的通说的是,诉讼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引起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旧实体法学说)即有几对实体法律关系或几个实体权利则就有几个诉讼标的。在这种观点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争议标的就是债权人欲通过诉讼追求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代位债务人进行诉讼的代位权(诉讼前提),或者说是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代位关系以及债

4、权人主张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性质来说,无论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还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二者都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两种权利,而关于这两种权利与诉讼标的的对应关系,则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理论。  (一)二诉讼标的说  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代位权诉讼中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个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主张,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这一学说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其法定的代位请求权,该请求权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这样一来,该诉中,法

5、院必须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存在与否进行判断后,才有必要审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该说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自圆其说:一是该说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代位权本身,混淆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权能,并不是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二是该学说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代位权作为诉讼标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诉讼与债权人代位诉讼就不能并存,但《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却规定法院对两个诉讼都应当受理[2]。三是代位权是否成立并不是该诉讼所必须解决的争议事项,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享有代位权,而是为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6、切实存在,进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四是代位权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原告适格的要件之一,也是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前提。将其作为诉讼标的来审查极易出现诉讼进行后才发现诉讼压根不成立的尴尬局面。  (二)一诉讼标的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单一的。根据所主张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将一诉讼标的说分为“法定诉讼担当说”(即传统分类的一标的说)和“一个诉讼标的,两个基础法律关系说”[3]两种学说。  1.法定担当说,即传统的一标的说  该学说主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是唯一标的,而不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代位权关系,债权人则是债务人的法定诉讼担当人。在这里,代位权的行使并

7、非实体权利的实现,因而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法院最终判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需判决二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依法向债务人交付财产。诉讼终结后,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法院依此通知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而不需对代位权再进行审查。然而,从诉的声明以及判决效力来看,该学说下,债权人的代位权本身并无诉的声明,那也就不构成诉讼请求,该案唯一的诉的声明就仅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院关于债权人是否有代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