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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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三)》之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在热议声中,褒之者有之,贬之者也不乏其人。在褒贬的声音背后,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院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的认同。下面就来谈谈我的看法。婚姻法解释(三)共有十九条,要是用几句话来概括它的内容,那就是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4、婚

2、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关于孩子:1、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2、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关于“第三者”与离婚1、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2、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3、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关于票子:1、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那么,应该如何来看待解释三呢?以下是我的看法,我主要是谈谈有关房子和孩子这两个方面。对于房子爱情的归爱情,财产的归财产,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尽管“谈钱伤感情”,但没感情了,就不得不谈钱。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

3、的一方希望“打断骨头连着筋”,但法律处理问题的方式却常常是“长痛不如短痛”——法律程序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终结。耳鬓厮磨的夫妻,在家里当然无须“产权明晰”,当房子不再是盛装爱情的圣殿,产权就必须明晰了。法院要做的,不过是将奶酪一分为二,让谁也动不了谁的奶酪。但,它虽然做到了谁的奶酪也没被谁动过,但对妇女是极不利的。从夫居是我国基本的婚居模式,只要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就会被扫地出门。这样降低离婚成本,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呢?另外,中国的结婚习俗向来都是男方准备婚房、女方准备嫁妆,而这一条款的出台,会压垮婚姻习俗的最后一根稻草。要说好的方面,那就是打倒了那种以利益为目的的婚姻。那些企

4、图通过婚姻获取利益,从此改变自己的命运的想法就要抛掉了,因为一旦离婚,女方什么也得不到。还有,这一解释法根本不考虑农村婚姻的现状。其实法律只是底线,应提倡夫妻双方事先做好处置财产的约定,这样在已婚的时候就不会弄得撕破脸皮了。对于孩子解释三中说道”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女方的生育权,是尊重女方的决定,但后面又说”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这样一来,就使得前

5、面的半句话说了也等于没说了。自古以来,男女都是不平等的。古代娶老婆,纯粹是为了传宗接代,看重的是女子是否具有生育能力,生不生孩子由不得你,只要你嫁了,你就要生。而现在,解释三中虽然有说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但最后结果都是没有做到男女平等,因为如果你和你的丈夫在是否要生育上发生纠纷,那结果很可能就是离婚,而女方,往往是在这个时候被妥协的。实质上,根本就没有做到男女平等。那么应该如何给这个司法解释做个总结呢?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合法强调了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是宪法的具体体现,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实中这类婚姻纠纷的出现,这个司法解释在注重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实

6、现了三个保护:一是对富人的婚姻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城市,这个司法解释确实很好地解决了,一些人依靠婚姻来谋取财产的漏洞,确实有很多贫困女性,看中富人的住房等财富结合,又利用原婚姻法中的漏洞,离婚获取财富。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斩断了这个跳板,这明显是对富人婚姻的一种保护。另一类是男人婚姻的保护,这在我国广大的城乡,农村更为广泛,女人嫁给男人是主流婚姻,男人需要有一个结婚的处所,才有可能实现婚姻之实,而这完全是婚前的行为,如此解释,将会使广大的妇女陷于更加被动,这是一种对男人婚姻保护的司法解释。上述两种现象城乡皆有,说的再仔细点,现实婚姻中,男人处于主动地位,在婚姻过程中,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

7、女方陪嫁装,而这些嫁妆价值也不菲,他们也是女方家长的一生积蓄,但是他们在商品社会中体现的是一种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而男方的婚房,则是耐用消费品,更是在当今社会中处于耐用消费品的宝匣中不断增值,离婚中也是男人处于主动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将使被动一方更加被动,完全是一种对婚姻中的强势一方对强势的保护。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三隔靴抓痒、为强者争权,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最后追求到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在中国,自始至终都是男权社会,现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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