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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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

2、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规定,

3、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省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

4、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未经省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省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职工。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

5、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

6、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

7、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

8、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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