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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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

3、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4、五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第八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买

5、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第十条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6、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第十六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第十八条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7、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8、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第二十三条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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