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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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

2、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二、

3、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CIF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24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

4、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5.80/kgCIF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

5、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CIF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

6、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问题]B公司上述主张是否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三、买卖合同案[案情]200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1250吨韩国产高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G4805—2490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

7、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

8、,也无须赔偿。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四、知识产权担保案[案情]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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