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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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环境保护标准>标准文本>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2003-10-09实施)2003-10-09 1.总则  1.1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l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

2、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

3、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

4、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5、  2.2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

6、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 鼓励开发低

7、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

8、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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