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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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计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灵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9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目录序号政务服务事项类别项目名称子项名称页码1行政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92行政许可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4-173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8-2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1-254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  26-305行政许可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31-34(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5-37(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38-

2、4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42-4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47-496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50-537行政许可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54-568行政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57-60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1、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3、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灵山县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9(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

4、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六)放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七)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八)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九)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十)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

5、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灵山县内从事医学影像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六、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9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3、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及防护设计说明;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复印件(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本(影印件)、副本(复印件);6、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7、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含

6、复核意见、专家签名);8、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9、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10、施工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11、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复印件(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本(影印件)、副本(复印件);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6、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7、未进行建设项

7、目卫生审查直接竣工验收的,补充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认可书免交申请;(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9(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3)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及防护设计说明;(4)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1份;(5)施工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6)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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