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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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诉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介绍美国集团诉讼的含义和特征,然后介绍中国“集团诉讼”(民诉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中美两国集团诉制度,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集团诉讼美国中国  简介:郑盼盼,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D922.29:A:1009-0592(2012)05-042-02  学术界在讨论集团诉讼时存在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集团诉讼是指各类群体性诉讼,相当于集体诉讼或群体诉讼。狭义的集团诉讼,一般特指美国的“cl

2、assaction”集团诉讼或与此相似的制度。①本文对集团诉讼采用的是狭义的理解,我国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相当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  集团诉讼是美国创造出来的独具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处理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讼诉,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有效。”②  (一)“集团”资格是司法权赋予的  适用集团诉讼的前提是人数众多,但是人数众多的“集团”能够成为一方当事人,是诉

3、讼程序拟制的结果,在实体法上这个“集团”是不存在的。虽然这个“集团”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但它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代表人以“集团”的名义起诉到法院时而开始存在,即被赋予了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集团”资格是司法权赋予的。  (二)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按照英美法通常应用的诉讼准则,法院的判决只应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效,那些并没有被指定的当事人是不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但集团诉讼是这一诉讼准则的例外,它存在一个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即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不光适用于直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也适用于其他没有参加

4、诉讼的集团成员,甚至包括那些从来不知道该诉讼的集团成员。法院对这些集团成员只需作出一个概括性判决,只需明确“集团”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一定要具体明确到每一个成员。  (三)权利实现具有间接性  因为集团诉讼人数众多,导致集团诉讼中不可能让所有成员都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一般是通过设立诉讼代表制,由几个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他们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这些代表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处分实体利益权利。集团其他成员不直接参加诉讼,而是采取间接的形式来实现其权利,这种间接性的处理办法被称为“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5、③  二、我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一)我国法律对“集团诉讼”的界定  如何处理人数众多且人数不确定的诉讼,我国法律做出了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的集团诉讼相似,我们将此界定为“集团诉讼”,既适应各国的立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④  (二)我国“集团诉讼”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构成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人数众多且具有不确定性  集团诉

6、讼中,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不确定,只是因为相同的利害关系才暂时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人数众多是适用集团讼诉的首要条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具体人数,不可能共同进行起诉,只能借助于诉讼代表制。关于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  2.存在共同利益关系  共同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存在共同的的法律利益是构成集团诉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所有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同一类型。  3.集团诉讼为不可分之诉  因为全体当事人的诉求一致

7、,诉的内容基本一致,依据同一或同种类的法律事实。因此法院在受理后,无论多少人主张权利,也不论程序多复杂,都不宜分开审理。因为如果分开审理,容易导致对同一事实问题作出不同的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4.代表人适当  因集团成员人数多且大部分都不能直接参与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整个集团的利益,诉讼代表人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集团诉讼中,要求代表人必须充分保护集团成员的利益。除了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之外,还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中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并被法院认可的成员,法院还当审查代表人的利益是否与集团利益相冲突,或是有损其他成

8、员利益的行为。  三、中美集团诉讼制度之比较  (一)中美集团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  1.代表人的选定不同  我国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由其他当事人明确授权或由人民法院与多数人一方商定而产生,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而美国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不需要全体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也能进行诉讼活动。  2.代表人的权限不同  我国的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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