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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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

2、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16—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原则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政府监察的制度和机制。第五条【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3、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鼓励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促进安全生产。第七条【公布产品目录】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监督、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定期公布不符合标准、规程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产品的目录。第二章责任主体安全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16—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

4、施费用(以下统称安全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竞价项目;(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五)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九条【安全备案资料、方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设计施工图评审复核证明,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

5、施工企业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与施工工程有关的安全保护方案。第十条【招标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工程发包条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第十一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报告中注明复杂地形、地质情况和—16—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交底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复

6、勘、补勘。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超限结构、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异常达到报警值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责任】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要求,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四条【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在检测检验施工起重等机械设备时

7、,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施工企业和其他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检测单位不得对未在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对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16—第十五条【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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