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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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下)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破产/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内容提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

2、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

3、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三、破产法上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等。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平衡性制度安排  债权人与债务

4、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各国破产法上表现最突出的冲突之一,特别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法适用对象的国家,尤其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由债务人掌握,他有广泛的处分权,得为一切处分财产的行为。当其濒临破产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为了破产程序结束后保留更多的财产或者对于与自己关系较近且将来有利益关系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等,恶意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较为普遍,例如转移财产,放弃财产权利,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若任其存在,对其他债权人甚为不公,故破产程序特规

5、定法律救济制度,以维持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这种平衡性救济制度主要表现为撤销权制度或者无效制度与追究分配制度。  1.撤销权制度或者无效制度的原理与立法体例  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开始对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之行为的效力,即程序开始的无溯及力主义及溯及力主义。而在破产法理论上,程序开始有无溯及力,向来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立法主义。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程序的开始剥夺了债务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故程序开始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后所为的行为,对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所为有关财产的行为,不生影响。这就是著名

6、的无溯及力的立法原则。这一原则对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许多国家所推崇。以英国法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与之不同的另一种理论,即溯及力原则(doctrineofrelationback),程序开始剥夺债务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及于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内债务人之有关财产的行为,并使之归于无效[6]。溯及力原则派生出无效行为制度,无溯及力原则派生出撤销权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原破产法(试行)采用溯及力原则,即无效制度;而2006年破产法则采用“双轨制”,于第31条规定了

7、撤销权制度,并于第33条规定了无效制度。  2.无效行为或者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之所以作这样的划分,主要是考虑到,第31条所列举的行为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而若将第

8、33条规定的行为也限制在这一期间内,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  3.在规定撤销权制度时应考虑的其他平衡性因素  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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