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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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4、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

2、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确定。  5、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

3、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  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4、):  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

5、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

6、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

7、 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 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 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8、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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