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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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王宏治*内容提要:唐代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制度,但因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活动也已悄然开始。本文对唐代民事案件的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民事案件的执行与调解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唐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差不多,由下而上,对当事人可传唤、禁身,当事人可自我辩护;民事案件的判决,一般都在州县基层解决,判决的依据除国家制定的律令格式外,也尊重民间习惯、风俗;在唐代已出现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通过强制方式执行;对一般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的方式

2、解决。调解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关键词:民事案件、民事诉讼、审理、判决、调解唐代朝廷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管理民事诉讼的机关或审判组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分,尚书省、中书、门下、御史台及刑部、大理寺都按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受理民事案件。但一般比较简单、单纯的民事案件大多都能在基层得到解决,上诉到中央的民事案件,不是涉及到高级官员或皇族、贵族,也是由民事侵权上升到具有刑事案件性质的重案了。唐代地方长官兼理司法,州县的刺史、县令不仅亲自掌管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也由其主要负责,即所谓“亲民之官

3、”。州府一级由司户参军事主管民事案件的审理,县则由县尉民事诉讼的审理,其下有司户佐和司户史,即是主典,具体管理民事诉讼事务。县尉及司户佐、史是主管一般民事诉讼活动的官吏。一、民事案件的审理唐代尚没有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基本上没有差别,对诉讼当事人条件的限制也一样,如子孙不得起诉父母、祖父母,奴婢不得诉主人;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等。与刑事诉讼一样,民事诉讼也是自下而上,“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王宏治湖北武汉人,1948年出

4、生,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本司是指管辖与本案相关事务的机关;本贯则指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的管辖衙门。因路途遥远或案情需要,也可就近向当地衙门投诉。衙门决定受理后,根据需要,发牒传唤有关当事人,称为“直牒追摄”,又称为“追身”;其牒俗称“帖子”,相当于今天的传票。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之“唐麟德二年(公元665年)牛定相辞为请勘不还地子事”:麟德二年十二月日,武成乡牛定相辞:宁昌乡樊粪缒父死退田一亩6县司:定相给得前件人口分部一亩

5、,迳(经)今五年有余,从嗦(索)地子,延引不还。请付宁昌乡本里追身,勘当不还地子所由。谨辞。付坊追粪缒过县对当。果示。十九日《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阿斯塔那一三四号墓文书三》,69TAM134:9;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92页。武成乡的牛定相以“辞”告宁昌乡的樊粪缒,称其父死后当退田,牛定相给樊粪缒一亩口分田,樊耕种五年未付地子(即地租),牛请求本县(即西州高昌县)将住在宁昌相的樊粪缒追身(即传讯)至县衙,讯问不交地租的原因。县里批示令其所住之坊追樊到县,当面对质。此文书说明,唐代民事起诉

6、原告可以要求传讯被告。从另一文书看,原告还可以要求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称作“禁身”。如吐鲁番文书“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该文书共八片,较残,故不全文录载,仅引“请乞禁身,与谨对当”一句《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阿斯塔那六一号墓文书七》,66TAM61:23(b),27/2,27/1(b);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60~479页。有关本文书的研究论文,见黄惠贤文“《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释”,载唐长孺主编:《

7、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依唐《狱官令》规定,如“告言人罪”,若“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辩定放之”《通典》卷一六五,《刑三·刑制下》。,因此,唐代民事诉讼,原、被告往往同时拘禁。如韩思彦为御史巡察四川,有成都富商之三兄弟“分资不平争讼”,当地官吏都分别接受了他们的贿赂,该案久拖不决。韩思彦审理数日,令厨师拿乳水饮用,故意剩下一些给这几个争财者,并对他们说:“汝兄弟久禁,当饥渴,可饮此乳。”引起三兄弟感悟,“请同居如初”[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一二,《劝励第二十六》。。这里提到

8、“汝兄弟久禁”,本是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皆被拘禁多时,没有什么原告被告之分,甚至在太宗时还发生了都官郎中薛仁方将蜀王妃的父亲杨誉,因“在省竞婢”,而被“留身勘问”之事[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二,《论纳谏第五》。。民事案件的被告可以自我申辩,其书面申辩称为“辩辞”,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保存有大量的这类辩辞,其结尾一般作“被问,依实谨辩”参见《吐鲁番文书》第六册,《阿斯塔那六一号墓文书》,同类辩辞在其他墓葬中仍很多。。一、民事案件的判决唐代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都能在县或州一级解决,对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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