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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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

2、位。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第五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3、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

4、、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第九条

5、省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条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

6、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一条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培训组织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第十三条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

7、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省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五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省外调研、考察、参观。第十六条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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