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税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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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税权划分(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分工不同  众所周知,现代国家政府具有稳定、分配、配置的职能。按照公共财政的原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涉及国家利益、受益范围普遍,其涉及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归中央政府;配置资源、区域范围受益显著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归地方。如果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会产生跨地区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应由尽可能低的一级政府负责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并充分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只有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法实现这个目标时,该项职能才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的职能分工适合中央政府有能力把握

2、全局和地方政府有条件因地制宜的要求。事权的划分必然伴随着财权的划分,它要求各级政府应有与各自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和财力,从而必然引起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划分。  (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不同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其可作出层次上的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区性公共产品,根据经济效率原则,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当地人民,在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了解上远甚于中央,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相同的公共产品提供水平,那么不同地区

3、的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异将被忽视,这必将导致效率损失。图1说明了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损失。图中横轴代表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纵轴代表政府因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而向当地居民收取的价格(即税收T)。假设只有两个地区,地区一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为D1,地区二的需求曲线为D2如果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平均分担,则税负为T1.地区一居民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量为Q1,地区二居民则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量为Q2,而中央政府却统一提供Q3的量。这样,对地区一而言,公共产品显然提供不足,效用未达到最大化,产生的效率损失为图

4、中三角形ABC部分;对地区二来说,公共产品提供过多,也会产生效率损失,即图中三角形CDE部分。如果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地区一的提供量将上升到Q1,而地区二的提供量将下降到Q2,两地居民的情况都将得到改善,并能消除效率损失。  因此,只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不同的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才能适应公共产品的多层次性、差异性需要,达到公共产品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要保证各级政府合理、稳定、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各级政府除了要有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税权作保证。  二、税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与借鉴  从国外情况看

5、,因受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税权划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别。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税权分散模式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联邦、州、地方均有各自相对独立完整的税收体系,并享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财权,实行以分别立法、财源共享、自上而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特征的分税制。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财产税。美国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虽然各有相对

6、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但实际上是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的,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的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较为灵活地行使必要的职责。在税权分散模式下,地方政府拥有较充裕的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较小。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适度分权模式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税收权限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日本税制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税款征收上的中央集权和税收权限上的地方分权或称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相对集中,管理权、使用权相对分散。原则上,日本的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国会统一立法,其中地方税是以

7、《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地方政府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并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法定外普通税种的权力。日本税权划分的另一个特点是中央对地方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即“课税否决制度。”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擅自开征税种,同时对地方税率给予适当限制。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中央政府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各自的地方税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固定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地方政府的固定税收收入占35%.从事权和财权相对统一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仍相对不足,需要中央政府实行再调剂制度,但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

8、弱。  (三)以法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模式  法国实行的是较为明显的集权式分税制,其税收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一般税权则分散于地方。中央对全国税收拥有立法权,并对中央税行使征收权;地方在中央立法的范围内只能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行使征收权,并对其拥有一定的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地方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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