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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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涉路施工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涉路施工许可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

2、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3、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

5、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

6、,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

7、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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