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务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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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商务厅文件苏商资〔2013〕1147号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县(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单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港区)商务主管部门:—15—2005年以来,省商务厅在外资单独列户管理制度基础上,对省级权限内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制度,极大方便了企业和基层,取得了很好效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外

2、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1.扩大地方商务部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在外资单独列户管理的基础上,将原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下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部分地方商务部门”(具体名单见附件1):(1)新设及单次增加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1亿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外资项目;(2)新设及单次增加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限制类项目。2.扩大地方商务部门服务业行业审批范围。原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服务业外资项目,除部分目前仍须

3、先行取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许可意见,以及当前我省利用外资重点发展和处于试点阶段的部分服务业行业外(具体内容见附件2),其余服务业行业外资项目均下放到各地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按第1条规定确定。3.“部分地方商务部门”受理辖区内(含外资单列地区)符合第1、2条规定条件的外资项目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出具批复文件,加盖商务部门印章并制作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5—4.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外资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3)及省商务厅负责审批的外资项目(以下简称“省批项目

4、”,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申报审批流程保持现行办法不变,由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直接转报省商务厅,其中转报部批项目时需同时提供书面资料。5.原由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凡符合第1、2条规定要求的后续变更事项由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二、优化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证明的出具流程6.各省辖市商务部门具体承办辖区内(含外资单列地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含部批项目和省批项目)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审核工作。7.各省辖市商务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

5、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审核工作,出具《江苏省国家鼓励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4)、《江苏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事项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6),加盖省辖市商务局印章后,将其扫描件及WORD电子版发送至省商务厅办公系统“外资项目出证”信箱,省商务厅通过《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代为出证(一式两份)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江苏省”后免费寄送各地。—15—8.

6、各省辖市商务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审核工作,明确专人作为审核工作专管员,负责与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衔接工作。9.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的出具申请应由省辖市商务部门通过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核。三、切实履行外资审批管理服务职能10.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外资审批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责任,努力做好为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工作。审批管理工作是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投资者的重要方面,要寓审批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审批管理中体现服务能力和水平。11

7、.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行业及国家综合平衡、宏观调控、“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外资项目,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资者或企业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前置许可意见或完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12.加强项目真实性审核,推进项目早落地。要从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申报项目是否可行等多方面加强审核,坚决杜绝虚假外资项目。对已经审批的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和协调,加快项目的到资、建设和投产进程。—15—13.认真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宣传和执行。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及省商务厅关

8、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职责,督促相关投资者主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做好有关配合工作。14.加强项目审批的备案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要求,及时将相关外资项目审批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商务部备案,避免因未及时备案导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发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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