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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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财规〔2018〕2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信用办、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主体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镇政发〔2014〕3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

2、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8附件: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镇江市财政局2018年4月27日印发8附件: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

3、13〕101号)、《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镇政发〔2014〕3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报单位是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要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

4、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8第五条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激励守信、约束和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视失信程度减少或取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第二章失信行为分类第六条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第七条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申

5、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项目已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二)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的;(三)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四)应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8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五)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实际不完全符合的,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露的;(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6、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第八条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二)虚报项目已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

7、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8(七)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八)截留、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的;(九)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十)其他骗取、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十一)同一责任主体在三年内有三条以上第七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十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三章失信惩戒措施第九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

8、责任主体,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责任主体的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的,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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