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稀土资源税费改革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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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稀土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稀土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实行对原矿从量计征的税费制度,容易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问题;补偿费费率较低且未与企业业绩挂钩,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此,本文提出建议:在推动稀土资源税费制度调整的同时,还必须加快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推动补偿费费率调整与企业业绩挂钧、改变补偿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等。关键词:稀土资源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费管理制度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然而,在我国的稀土资源管理和资源开采上,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资源过量开采、经营方式粗放、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

2、严重浪费资源等,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的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更一步得控制好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轻稀土60元/吨,中重稀土30元/吨。然而,单一资源税调整还远不能达到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的目标,还必须加快稀土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使资源、税和补偿费各行其职、相得益彰。1稀土资源税费征收情况.资源税实际征收情况2011年4月1日前,按照1993年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对稀土征收资源、税。从2011年4

3、月1日起,则按照《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统一调整全国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根据通知,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铀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2稀土资源补偿费征收存在的问题2.1资源税税额调整调控效果有限。自今年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后,税收大幅度增长。然而,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不能完全体现“取之于稀土,用之于稀土”的原则,对于解决稀土开采过

4、程中造成的环境和生态问题,所起的直接作用不大。再就是资源税对原矿从量计征的设计不够科学,由于矿山品位有所差别,容易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问题,无法实现国家对矿山企业浪费资源的约束和对节约资源的鼓励,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2.2分成比例对地方政府缺乏吸引力。新形势下,随着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矿业权有偿使用逐步实施,矿业权价款收入大幅提高。与价款实施2:8分成相比,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中央与自治区4:6分成,且分成返还时间较长,这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对维护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积极性不高。与此同

5、时,随着矿业权“价款”扩大化,地方政府进而越权擅自额外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少地方政府凭借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与中央博弈,致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被肢解,难以落实。2.3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与企业业绩脱钩。国务院150号令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矿产品价格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始终未作调整。近两年来,稀土矿产品价格直线上涨,补偿费费率长期固定不变和明显偏低,其结果是:①低水平补偿费费率降低了开采成本、扩大了利润空间,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开采,由此造成我国矿产资源极大浪费,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②高利润率刺激

6、各种投资主体纷纷涌入矿业领域,加剧了矿业市场的无序竞争,导致开发秩序的泪乱、滥采乱挖现象严重和安全事故频发;③把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形式归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以利润的形式或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3几点建议3.1修改国务院150号令,增加有关共生、伴生矿补偿费征收条款。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越来越多的矿山企业在全力开发利用主矿种的同时,开始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原地质矿产部对湖北省地矿

7、局《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地函[1994]276号),虽对共伴生矿产征收补偿费作出相关规定,但只是部门文件,权威性不高。鉴于国务院150号令颁布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增加“有关共伴生矿补偿费征收条款”方面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①采矿权人将共伴生矿产品销售给非采矿权人的独立选矿厂或选冶(加工)企业,应该对选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②对于共伴生矿补偿费的缴纳,要根据矿种单独核算;③开采利用未达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各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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