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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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为了鼓励和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与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制订本办法。一、学分规定与要求1.按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学一览》规定,本校注册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完成《创新与实践》必修课程(2学分),才可获得毕业资格。2.在校学生在读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与实践学分项目。3.学生除申请认定《创新与实践》必修课程2学分外,多余的学分可以申请认定专业选

2、修课学分、或跨专业选修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专业选修课或跨专业选修课的项目,须具有专业相关性。4.认定学分最多总计不超过8学分。每项创新实践只能认定学分一次,不可重复认定。已计入其他学分的课程和活动项目,不再重复计取创新与实践学分。5.专科(高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学分认定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创新与实践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竞赛类活动:参加专业类、体育类、科技类、创业类、文艺类等方面的竞赛。2.科技创新活动:参与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的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3.学术论文:在各类

3、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学术活动:参加校内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研究或研讨会等。5.文学创作、艺术作品或发明创造:出版专著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或取得发明、创造专利等。96.专家讲座: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内外专家讲座。7.社团活动:加入校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职业社团以及校其他各类社团组织并担任负责人。8.海外实践: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短期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包括交换生和交流生)。9.专业证书考试:参加所学专业的国内外执业证书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4、等级考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10.社会实践类活动: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校级、县级、院级等各类获奖实践类活动,及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各类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除学年实习和毕业实习)。11.志愿服务类活动:包括学生志愿服务、街道社区公益服务、重大活动志愿者等各类志愿服务。12.社会服务工作:包括担任省市级以上、校级、学院学生干部工作,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学生个人。13.大学生创业:包括自主创业、获得校外创业基金项目、专题创业实践和参加专项创业培训的学生个人。14.除上述项目外,经

5、我校“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创新与实践类项目。三、学分认定规则创新与实践学分由学校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与实践活动取得的各类证书、成果或相关活动证明等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与实践活动认定标准》。对相关认定事项说明如下:1.同一项目(名称、内容相同或相似)取得不同等级的创新学分,实行就高认定原则,但不累加。2.竞赛类活动的奖项包括个人和团队(原则上5人以内,含5人)奖。其中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竞赛;省市级竞赛指由上海市教委或市级学

6、术团体9主办的全市范围竞赛,以及由教育部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部门主办的全国范围的竞赛;校级竞赛指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地市级(地市级别的区)竞赛等同于校级竞赛);院级竞赛指学校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区县级竞赛等同于院级竞赛)。以上相应级别的机构委托其他高校或机构等举办的竞赛类项目的级别等同于委托机构。3.国家与国家之间竞赛、项目的学分认定参照国家级竞赛、项目认定标准执行。4.校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学分认定时限报前5人。5.学生在C类或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所认定的学分可充抵毕业论文学分,其他创新

7、与实践学分不得累加充抵毕业论文学分。6.学生同时在多个学生组织、社团组织担任职务的,只予以一次学分认定,不予重复认定。7.学生参加较高层次的国家执业证书考试,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券投资分析师、律师等。每类证书考试通过一门,可认定2学分,但累计认定最多不超过4学分。8.学生参加国际机构组织的执业证书考试,如ACCA、CGA、CMA等,按上述第7条规定执行,其中ACCA方向班学生须通过P类课程考试方给予学分认定。9.专业证书考试不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四、学分认定管理与程序1.学生处、教务处是创新与实践学分

8、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创新与实践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与实践学分的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专业特色,合理规划和指导大学生修学创新与实践学分。2.学生在取得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资格后可随时申请认定,每学期的认定时间截至期末考试周之前。学生本人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周之前在“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原件交学生事务中心“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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