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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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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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

2、、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3、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第六条 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

4、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执行。第八条用电报装(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第三章运营管理

5、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

6、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三)应对所使

7、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

8、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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