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卫生监督_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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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卫生监督要点卫生监督所2015年3月29日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二、卫生监督相关依据三、卫生监督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监督2、卫生技术人员监督3、技术服务管理监督一、基本概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

2、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条二、卫生监督相关依据是谁的职责?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一)医疗机构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1999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2004年12月

3、1日)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二)专项技术监管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年6月27日)4、《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2003年6月27日)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2003年6月27日)(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

4、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批准

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

6、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7、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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