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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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指南济宁市城乡规划局目录一、前言1二、审批要素1三、审批流程3四、投诉举报6五、表单及文书6一、前言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二、审批要素(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二)实施机构1、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具体负责项目登记、一次告知、分件、规划证件打印及发放工作,并负责规划行政审查专用章的管理工作。2、许可服务科、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各

2、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工作。(三)审批对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工程。(四)审批依据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

3、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五)审批条件1、相关材料真实齐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六)审查材料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

4、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含验线确认等监管意见);2、《规划竣工测量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6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格式,所有纸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完毕根据情况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七)审批证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八)审批时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审批咨询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对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三、审批流程(一)收件1、接收窗口接收。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与火炬路交叉口东北角,联系电话:0537-2363265.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同时录入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数字规划”管理系统。63、编号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数字规划

6、”管理系统录入系统信息时,即可获得系统档案编号,由申请人按照编号查询项目审批情况。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二)受理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

7、协助。3、受理决定(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陆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数字规划”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告知申请人。(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陆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数字规划”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告知申请人。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6(三)审查。1、资料审核。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审核材料移交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科室及各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文件资料复核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四)审批决定1、局科室或分局负责人根据内外业审核情况,

8、报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2、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批准项目发放相关许可,统一打印许可证书并加盖公章。(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六)审批流程图。见附录。(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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