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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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价值在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当代中国,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看待现代法权的本质和历史?如何以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法权?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可以给予我们许多启示。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证主义化和教条主义化解释模式,曲解了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造成了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价值被遮蔽的历史命运。前者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降低到近代市民社会的水平,把它沦为一种与近代法哲学无异的、仅仅是关于市民社会的实证科学,这种解释必然在实践中造成对现代法权甚至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抽象肯定。后者教条式地理解马克

2、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把它沦为一种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无异的乌托邦学说,这种解释在实践中必然造成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和拒斥。由此可见,要认清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就必须重新解读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并彰显其当代价值。一、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目的:彻底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示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解读并彰显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价值,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本质及其目的是什么?毫无疑问,马克思的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是有根本区别的。西方近代法哲学,无论是以洛克为主要代表的英国法哲学,还是以卢梭为主要代表的法国法哲学,亦或是以康德和黑格尔

3、为主要代表的德国法哲学,始终没有离开过形而上学的根基。就此而言,近代法哲学本质上就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亦即是一种现代法权问题上的神话学。我们把近代法哲学的本质指证为法的形而上学,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就法的形而上学最广泛的含义而言,凡是离开法的现实基础,只是抽象地、形式地探讨法权问题,即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外去探究法权的终极依据的法哲学,都可以归入法的形而上学的范围。近代法哲学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因为,近代法哲学从主流上看,正是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的,它分享了整个近代形而上学的成果,它的本质特征是形而上学、二元论以及普遍主义。具体说来,近代法哲学以私有财产为既定的前提,从未批判这个前

4、提,更没有否定这个前提,它讲的法权只是市民社会和政治解放范围内的法权,就此而言,近代法哲学及近代法哲学家从来没有超出现代法权的狭隘眼界。近代法哲学对“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法权关系只作形式地理解解它讲的“自由”,只是“抽象劳动”统治“活劳动”的自由,“平等”只是资本的平等,“人权”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的权利;近代法哲学把社会历史中形成的权利抽象化为“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把特定历史阶段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暂时的历史的权利抽象化为“永恒的权利”,把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权利抽象化为普遍的“人权”,最终陷入法的形而上学或法权问题上的神话学。与近代法哲学本质上是法的

5、形而上学不同,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本质上是法哲学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或是一种作为批判形态的法哲学理论。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本质指认为法哲学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这是基于一种根本的性质判断,唯有如此,才能阐明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才能彰显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现实意义。在这种性质判断中,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在马克思那里是存在着法哲学理论体系的。哈贝马斯曾认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是左派应该牢记的最重要教训之一。德国当代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也主张,“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确实没有留下什么,尽管马克思作为哲学家无疑将与世长存。

6、”①类似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缺乏根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批判形态出现的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与近代法哲学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理论之间的本质区别。意大利学者科莱蒂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和法学理论都是“重复了卢梭早已发现的主题”,“没有在卢梭的思想上增添任何东西。②这种说法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降低到了近代法哲学的水平,也是站不住脚的。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这一本质就得到了不断凸现。归纳起来看,作为批判形态出现的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1)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寻找现代法权的世俗的现实的基础;(2)揭示现代法

7、权的本质及其历史,澄清近代法哲学的前提;(3)划清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对现代法权保持一种批判性和建设性相结合的辩证理解;(4)马克思不是一般地、抽象地批判和否定现代法权,而只是要破除现代法权身上的神话学,要揭示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和形式化、抽象化特征。二、马克思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其主要目的是要彻底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破除现代法权问题上的神话学,揭示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马克思要完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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