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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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  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

2、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三)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

3、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

4、关缴纳。第九条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1986]34号)同时废止。附表一: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乘人汽车9座以下 每辆180元月税额15.00元  10座至19座每辆252元月税额21.00元  20座以上每辆312元月税额26.00元载货汽车4吨以上每吨48元 月税额每吨4.00元  3吨以下每吨60元 月税额每吨5.00元起重车 按起吊吨位每吨48元 月税额每吨4.00元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每辆40元 月税额3.40元  三轮摩托车每辆48

5、元 月税额4.00元  轻便摩托车每辆24元 月税额2.00元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每辆20元月税额1.70元  大型拖拉机按净吨位计每吨20元月税额每吨1.70元备注未列举的车辆比照同类型车辆征税附表二:类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机动船150吨以下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每吨3.20元  3001吨以上每吨4.20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

6、至300吨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稿源:红网)(编辑:阿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

7、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三条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计算。税额表中涉及的载客人数、自重(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

8、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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