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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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

2、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3、,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  (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

5、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6、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

7、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

8、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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