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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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

2、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

3、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

4、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

5、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解除后评估服务费收取或者退回的比例或金额。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根据《资产评估

6、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

7、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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