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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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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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汕头VTS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除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以外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

2、局(汕头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第四条 拟进入汕头VTS区域的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向汕头VTS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预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或者港口调度部门每天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计划报告汕头VTS中心。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引航机构每天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的引航工作计划报告汕头VTS中心。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第五条 船舶

3、需要使用锚地时,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汕头VTS中心申报。紧急锚泊或临时锚泊(锚泊时间12小时内),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汕头VTS中心报告。第六条 船舶在汕头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汕头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VHF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汕头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七条 报告线:(一)L1报告线:23°30′00″N/116°59′00″E与23°27′40″N/116°59′00″E两点连线;(二)L2报告线:23°25′00″N/116°52′00″E与23°25

4、′30″N/116°56′30″E两点连线;(三)L3报告线:23°25′35″N/116°50′00″E与23°10′00″N/116°50′00″E两点连线;(四)L4报告线:23°06′00″N/116°41′00″E与23°10′00″N/116°50′00″E两点连线;(五)L5报告线:23°06′00″N/116°41′00″E与23°06′00″N/116°32′00″E两点连线;(六)L6报告线:23°26′50″N/116°27′30″E与23°26′50″N/116°27′45″E两点连线。第八条 报告时间点:(一)抛锚后或起锚前;(

5、二)靠好码头后或离开码头前;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三)船舶系好系船浮筒后或离开系船浮筒前;(四)施

6、工船舶进入施工区后或离开施工区前;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第七条规定的报告线,或者处于第八条规定的报告时间点时,应当向汕头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一)外国籍船舶;(二)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三)客船,但不包括渡船;(四)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其他船舶可自愿向汕头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十条 船舶在汕头VTS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须向汕头VTS中心报告:(一)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电台;(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三)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四)放艇(筏);(五)可能影响船

7、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第十一条 船舶在汕头VTS区域内发生或者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保安事件、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VHF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汕头VTS中心报告。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登船后和离船前应当向汕头VTS中心报告。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当保证AIS正常开启和录入数据的全面、准确。第十四条 汕头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五条 在汕头VTS区域内

8、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服从汕头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应船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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