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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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作者:

2、文章来源:

3、发表时间:2009-12-03

4、点击率:856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9〕7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

5、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

6、2005]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育林基金的缴纳、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育林基金的收缴、入库,以及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7、的监督检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下款规定免征育林基金的情形外,均应

8、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凭当地政府或村委会的证明,免征育林基金。  第七条 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征。  国有林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林业部门负责征收;其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林业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9、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  1.国有林业单位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2.集体和个人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  第十条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资料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

10、照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第一次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第一次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或移送使用林木产品是重复征收。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因突发公

11、共卫生事件、火灾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书面申请。  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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