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所有权应依据购房协议与是否登记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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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房屋所有权应依据购房协议与是否登记等情节  李进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被告:程某。  两被告于1998年向上海青浦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系争房屋。2003年5月27日,两被告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房地坐落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土地状况用途为住宅用地。两被告于198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6日登记离婚。原告系被告刘某之妹夫。被告程某于2000年10月20日至2001年7月及2003年7月2日至2006年10月20日在韩国工作。  系争房屋自2000年11月至今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5.1-9,,services,a

2、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00年11月,两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程某因出国需要资金)遂与原告商议,将坐落于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的一套商品

3、门面房转让给原告。当时双方商议售价为人民币6万元。同月,原告将上述房款给付了两被告。出于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房屋的买卖、房款的给付均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手续和凭证,但当时在商议该房屋买卖时,有局外人方某、吴某在场,可以证明商议的整个过程。2001年8月,被告程某从国外打工回来就与被告刘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两被告又对双方共同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进行诉讼。被告程某以系争门面房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分割为由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再作分割。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已经出卖给原告,且双方对买卖无异议。故请求判令:一、确认坐落于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的房屋的买卖成立,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

4、所有;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其确实于2000年将系争房屋卖给原告,但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协议。  被告程某辩称:房屋买卖没有协议,其也并不知晓房屋买卖的过程,对房屋买卖不予认可;如果是买卖,房价6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刘某卖给原告,但被告程某并不知情,其向张某支付了6万元的房款,后被告刘某归还了2万元,且从2000年11月至今一直由其使用系争房屋。为此,原告提供被告刘某与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由于家庭经济紧张,所以把某路90号商业

5、用房卖给张某,价格6万元,于2000年11月卖给张某。附件:张某今后经济条件有能力的话,按市场价赎回。原告提供与案外人徐某、陶某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及2004年12月12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两份。原告提供2005年6月20日,上海青浦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由张某前来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某路90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7.90平方米,产权属其本人所有。原告还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述称2000年11月初,听到被告刘某与原告讨论房屋购买事宜。  被告刘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同时表示,其将房屋转给原告,被告程某并不知情。5.1-9,,se

6、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被告程某认为系争房屋并没有出售给原告,被告程某对于被告刘某与原告的房屋买卖情况也毫不知情。其回国后得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将系争

7、房屋抵押给原告,由原告收取租金。对被告刘某与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认为系事后补写,且这份协议写明被告刘某如有条件可以赎回房屋,因此并非买卖协议。原告提供与案外人徐某、陶某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及2004年12月12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两份与本案无关。对于案外人上海青浦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2005年6月20日提供的证明,认为案外人上海青浦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该份证明,不予认可。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8、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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