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ID:20059372

大小:5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第1页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第2页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第3页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第4页
资源描述:

《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论文摘要:本文对分立中的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分立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规范状况  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进行规范始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后1993年《公司法》就公司分立中债权人通知程序、债权人异议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分立的程序、对债权人保护程序、分立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配合新公司法的颁布与施行,对债权人异议权问题作了与

2、现行公司法相同的处理。1999年1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实行,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规范,使分立的法律规范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2002年为解决在企业改制中公司由于合并、分立等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对于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以公司法为主导,对所有公司分立行为进行调整,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

3、干问题的规定》为辅助,分别对特殊类型公司的分立行为进行调整的立法格局。  公司分立本身作为一种公司改组的重大组织行为,在实行中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发挥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价值的同时,对中小股东提供公平的救济与保护是分立中的重大问题。但我国目前公司分立立法现状使得分立实践缺乏来自法律层面的支持与引导,影响到公司分立这一重要制度的作用发挥,也影响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公司分立法律制度,为公司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为中小股东提供应有的保护与救济。  二、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力体系中处于

4、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存在为控股股东侵害的危险。在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其利益保护是重点研究的内容。  1.分立中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第75条规定,对于公司分立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请求权行使的程序,规定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臼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依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在分立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由

5、法理解释,这种规定应当在于尽量减少这一制度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资本侵蚀的消极影响。由以上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可知,相比于1999年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任何规定而言,现行公司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并且其对收购股份数量的限制也具有减少这一制度消极影响的作用,应当肯定。  然而应当看到,在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只对股份收买请求权行使中的股权价格决定程序作了简单的规定,未就股东反对程序、收买请求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异议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缺乏切实可循的操作程序,因此,建议我国立法完善对分立中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  2.独立检查人制度。对于公司分

6、立,只有欧盟、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独立检查人制度有所规定,因而对这一制度作用与必要性如何认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总地说来,独立检查人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借助独立的社会第三方主体,为公司分立中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之间股份交换的公正性提供保障,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由于公司分立是将被分立公司的被分立部分营业或财产向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为转让,并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对价一股份,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被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间股份交换是否合理是分立中首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各分立当事人间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尤其是对公司股东利益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这一

7、问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调整,以保证换股的合理性。间接调整方法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由当事公司的董事本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于分割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书类中详细说明鉴估之标准及结果,以达到对抵缴财产真实性和换股比例合理性的保障。这种方法实际上并未针对分立中换股比例合理性问题作相应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对换股比例合理性进行保障。依靠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固然可以对分立相关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即由董事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在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文件中详细说明财产鉴定估价的标准及结果。  在

8、我国目前公司实际中,中小股东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