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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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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维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凡参加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参加全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并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第三条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统一编制登记注册号。经登记注册
2、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条代理人员每两年应接受不少于15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同时进行。代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并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第六条代理人员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填写《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或《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变更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附表二)。(二)经聘用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报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三)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办理
3、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或《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变更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装订1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复印件;(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机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六)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或编制所在单位审核意见(需证明本人编制并同意注册);(七)毕业证书复印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查验原件)。第八条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不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三)在职国家公务员;(四)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执行之日起至执行完毕后未满两年的;(五)因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未满两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一)变换执业机构的(二)所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合并、分立的;(三)其他应变更登记注册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登记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六)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七)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八)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九)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的;(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表一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毕业学校专业学历身份证号码职称代理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工作
6、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执业机构工作简历执业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协会审批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备注注册登记号附表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变更登记注册申请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毕业学校专业学历身份证号码职称代理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变更内容原执业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现执业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协会审批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原注册登记号原注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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