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l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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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了严格公司的证券信息管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

2、整。第三条公司应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3、、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招股说明书;-4-(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四)临时报告。第十

4、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并且在指定报纸进行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

5、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6、,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八)上市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九)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

7、大变化;(十)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十二)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4-(十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十五)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十六)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十七)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十八)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

8、证监会);(十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章信息的提供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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