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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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601(颁布时间)19990601(实施时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2、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3、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第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项预算。第七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对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管理。第八条 农村动物疫病防治作业的服务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4、委员会根据农民实际受益情况,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第九条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管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十条 跨县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点、疫区内易感

5、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疫点或疫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

6、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第十五条 封锁的疫点必

7、须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二)对染病、疑似染病和病死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三)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 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点,禁止染

8、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输出,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消毒;(二)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三)对易感染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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