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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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21124(颁布时间)19921124(实施时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第四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

3、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营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低息贷款;(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料;(五)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部门、本

4、单位造林绿化,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乡、镇设有的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

5、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要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和国营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全民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

6、,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森林、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五)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

7、木,归该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所有权;(六)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滩)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国营林业场圃、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8、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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