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ID:20207580

大小:5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9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_第1页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_第2页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_第3页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_第4页
资源描述: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2、第1  随着都市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少乡村因土地分配款等问题涉及到部分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又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有法有明载,但村民集体成员共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在全体村民推举的村委会管理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并作出决策由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权。村民代表大会是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的最高权利机构和行使全体村民集体

3、成员享有所有权的代表。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款的分配,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共同参与分配。  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案件的突出矛盾在于村委会擅自决定村事务,对下列村民处理不当,即农村妇女出嫁、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外来户、独生子女户等。因此,村委会决策村事务问题上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所作出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应明确他们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只

4、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都应立案,予以受理。在实体上应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但自治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作出的分配决定、决议,只要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一、程序问题  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分配款及由此引起的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所作出的批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5、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应以案件程序存在的问题不同区别对待。  ①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文件下发以前,已裁定不予受理的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分配款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再审的规定,对此案件只能重新立案审理,而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②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分配款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起诉或重新起诉的时效问题。在最高

6、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文件下发之前,全国各地法院对上述此类纠纷普遍采取“一般不予受理”的作法,(2001)116号文件下发之后,必然涉及部分以前不予受理的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或以前已驳回起诉的此类案件重新起诉的问题。该类问题应根据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村民对征地款的分配权利,由此取消了原来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私分”的规定。因此,对村民主张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分配款权益的保护期限应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此前的不予保护。对提起这类纠纷的诉

7、讼(包括驳回起诉重新起诉的)也应以1999年1月1日之后的两年内为有效期限,超过两年的应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下发之后,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重新发生的此类纠纷的时效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关于普通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力及中止、中断的规定。  ④关于因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超生子女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

8、分配款村民享有同等待遇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类纠纷涉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级政府均设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提高农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法治观念,巩固来之不易的计划生育工作局面,所以,对此类纠纷理应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政策处理,凡以此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起诉时不明确的,受理后经审查认定属于此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予裁定驳回。  二、实体问题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质上是一

9、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因此,村民享有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