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平等权保障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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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平等权的保障措施探讨农民平等权的保障措施探讨【摘要】保障农民现实的平等地位,是增强农民权利意识的基础。实现平等,首先有赖于立法上的平等,即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保障,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对各方利益平等地重视;从而将宪法上的平等转化为具体制度中的平等,将法律文本上的平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保障措施  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当前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发展仍处于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的阶段,我国农民平等权实现中存在问题很多。法律是一门妥协的艺术,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相妥协的产物,①只有给农民以可体验

2、的“国民待遇”,只有当法律切实体现自身利益,守法才会与自律相结合,权利才会和利益相统一。因此,在立法上平等对待农民,不忽视农民的利益是必要的。没有事实上的平等地位,再多的权利宣言也只能停留于书面。将法律文本上的平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平等,诸如,取消户籍的限制,逐步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这些在短期内的成本是巨大的,但是平等是看得见的正义,实现平等的意义又是非常深远的。  取消二元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本指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住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户籍制度是一直存在的,实际上,它几乎贯穿

3、了中国整部封建社会史。自秦汉以来,凡被编入正式户籍的民户均称编户,编户无论贫富,身份地位一律平等,故又称齐民,也就是平民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外,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现行户口管理实行“农业户口(农民)”与“非农业户口(市民)”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把人口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大板块。由于我国1958年建立的现行户籍制度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治安管理与人口统计之类的职能范围,而与粮油供应、劳动就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等具体社会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为现行

4、户籍制度衍生出固化公民的先天身份、控制人口自由迁移等附属职能。由此形成“一个国家两种公民”,即农民和市民,“农民生来是农民,市民出生是市民”。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弊端是不容忽视的。  城乡分制户籍管理的角色定位。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颁布的《城市管理户口暂行条例》是第一部户籍法,其宗旨里还有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其第五条规定:“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一、迁出: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

5、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二、迁入:(一)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有迁移证者,应呈交迁移证;无迁移证者,应补交其它适当证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公安部发布的这个规章,没有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任何人只要有迁移证就可以迁入迁出,不论是农村还是城镇户口。  1952年7月,政务院全国就业会议通过的《关于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应稳定在农村生产上,不要盲目流入城市。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又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未经劳动部门许可和介绍,不得在农村招收工人,明令禁止农民进城就业。1954年3月,内务部和劳动部又

6、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禁令。1955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中批示,“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确定“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中国的户籍人口由此分离。“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成为中国公民最具“根本”识别意义的身份标志。以明确的城乡分割方式进行国家管理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1958年1月9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该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日渐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和限制迁移制度固定下来,这一条例与前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规章政策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独特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人为的工农隔断和城乡分割,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民族工业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实行一元户籍制度。自由和平等成为当代人类社

8、会的普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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