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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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三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可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就其依融资租赁合同而向承租人合法取得的应收账款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应收账款,是指投保人基于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在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后,可以向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人所收取的账款。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2、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付款义务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向被保险人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账款超过本合同所载等待期的,则保险人对付款义务人剩余应付但未付的各期应收款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自融资租赁合同中记载的每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依法认定的故意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

3、同无法正常履行;(二)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五)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第七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融资租赁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二)被保险人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融资租赁合同的。第八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罚息、罚金、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

4、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为被保险人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十一条4免赔额为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损失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可以设定为具体金额或按所投保的保险金额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期限确定,但最短须大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三条本

5、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有

6、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

7、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确保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融资租赁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完整的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同时应将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的提供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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