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对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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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平等对待罪犯一、关于“平等对待罪犯”的争议  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是否能与普通公民处于平等地位,罪犯之间是否有平等可言,一直以来便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平等地对待罪犯,如有学者认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实际上,在社会上,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的不单单只有罪犯,像未成年人、军人等也是如此,我们不能说因为未成年人和军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我们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罪犯也是如此,不能够因为罪犯权利受限制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注:高文:《平等对待罪犯是我

2、们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第57页。)在另一文中,该学者认为:“上世纪80年代我们对待罪犯有一个‘三像’: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我想更换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我们对待罪犯不应该是‘三像’,而应该是‘三是’,即:是父母对待子女、是老师对待学生、是医生对待病人。”“平等地对待罪犯,就意味着罪犯并不是什么弱势群体……”该学者主张:“对于我们的监狱的未来发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够保证罪犯得到正确行刑、平等

3、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注:高文:《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第44页—45页。)该学者是从罪犯与普通公民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角度论述应当平等对待罪犯的。  也有人对上述观点表示怀疑,如有学者认为:“要做到平等对待,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对于与一般社会公民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而言,要做到像对待一般社会公民那样,平等地对待罪犯,实际上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

4、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我国在适用刑法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决不意味着刑法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一律平等对待,也决不意味着刑法对罪轻的人和罪重的人一律平等处刑。”(注:马力:《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第54页。)“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是否公正,与‘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呈负相关,即‘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越多,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浓,随意性越大,执法就越不公正;而‘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越少,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淡,执法就越公正。……我们不

5、能想象,既然要‘平等对待罪犯’,为什么还要把罪犯不平等地禁锢监狱里呢?”(注:马力:《“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寓意何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35页—36页。)该观点不但否定了罪犯与普通公民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认为罪犯之间也是不平等的,所以在该学者看来,不应当平等对待罪犯。  就是否平等对待罪犯这一问题,还有一些学者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注:例如:宋新国:《与罪犯关系辨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38页—41页;欧阳志工:《现代监狱必须平等对待罪犯》,载《

6、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7期,第42页—47页;李小群:《“人权保障”应是比平等更核心的监狱理念》,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9期,第57页—58页。)      二、罪犯应当被平等对待吗  首先,我们来看罪犯与普通公民之间是否存在平等的问题。  从历史角度观之,罪犯一直以来便被视为与社会对立的特殊群体,他们往往是社会打击的对象,人们关注的也是如何实现对他们的惩罚。例如,卢梭曾说:“任何一个为非作歹的人,既然是在侵犯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国家的叛逆。他破坏了国家的法律,所以就不

7、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是在向国家挑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二者之中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我们杀死的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敌人。”(注:[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7页。)米歇尔·福柯对此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说:“实际上,犯罪使个人处于整个社会对立面。为了惩罚他,社会有权作为一个整体来反对他。这是一种不平等的斗争,因为一切力量,一切权力和一切权利都属于一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里涉及到保护每个人的问题。之所以建立这种可怕的惩罚权力,是因

8、为犯罪者成为公敌。他比敌人还恶劣,因为他在内部打击社会。他的行为不亚于一个叛徒,一个‘怪物’。社会怎么能不拥有控制他的绝对权力呢?社会怎么能不主张消灭他呢?”(注:[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9页—100页。)从卢梭和米歇尔·福柯的过激的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犯罪人与普通人之间是完全不平等的,该种差别是基于两者的不同地位所决定的,因为犯罪使犯罪人“处于整个社会对立面”,社会便有了“控制他的绝对权力”。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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