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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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申报、监督查验、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野兔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3.检疫申报3.1申报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临床健康,屠宰场方可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3.2申报受理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入场监督查验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监督查验4.1查证验

2、物查验屠宰场回收的入场兔的动物检疫证明,核对兔数量。44.2查验屠宰场询问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记录。4.3临床检查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对附有合法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回收动物检疫证明。4.4.2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或附无效、失效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实施补检。补检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5.宰前检查5.1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

3、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5.2检查结果处理5.2.1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现象的,且入场满6小时的,准予屠宰。5.2.24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并送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或其它疫病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6.检疫6.1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1.1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

4、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6.1.2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6.1.3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粘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6.1.4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充血、出血、有无结节等情况。6.2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3检查结果处理6.3.1上述6.1未发现异常的为检疫合

5、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46.3.2发现异常的为检疫不合格,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7.检疫合格标准7.1入场时,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7.2临床检查健康。7.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7.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8.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检疫等环节记录。8.38.2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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