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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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工作,准确掌握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严格查处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密事件是指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

2、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第四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二章 泄密事件报告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密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全体师生员工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也有义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报告或自行处理后再报告。第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上报期限为:(一)涉及绝密级和向境外的机构和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应立即上报。(二)涉及机密级的应在2小

3、时内上报。(三)涉及秘密级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泄密事件后,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填写《重庆大学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附表1),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密办,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组织力量查找,以挽回或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泄密事件应同时报告校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第八条泄密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一)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二)泄密事件的发现过程;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三)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四

4、)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九条 在泄密事件的情况尚不十分清楚时,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学校保密办,而后在12小时内填写《重庆大学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并形成专门报告,报学校保密办。第十条 学校保密办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部保密办、重庆市国家保密局、重庆市国防科工办等单位。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第十一条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查处过程中的重大情况也要及时报告。第三章 泄密事件查处第十二条 泄

5、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内容包括:(一)查明所泄露的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二)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大学大学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暂行规定》,对泄密事件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校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查处泄密事件,负责审议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审批泄密事件处理决定。第十四条在校党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校保

6、密办具体负责组织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并随时向校党委保密委员会请示或报告。必要时可请求重庆市保密局、公安局或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协助查处。校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应积极配合涉及军工科研项目的泄密事件和军工保密资格体系内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应协助校保密办做好查处工作,泄密事件责任人应主动配合泄密事件的查处。第四章泄密事件终结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3个月。校保密办应在2个月内向校党委保密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查处方案。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在3个月内,向教育部保

7、密办、重庆市国家保密局、重庆市国防科工办等单位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自泄密时间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终结的,校党委保密委员会要向教育部保密办、重庆市国家保密局、重庆市国防科工办等单位报告原因并延长查处期限。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二)己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四)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相应措施。第十八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的,学校保密办应填写《重庆大学泄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附表2)并将查处过

8、程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第十九条对在查处泄密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按照《重庆大学大学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第二十条 对泄密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告时间或查处不力的,按照《重庆大学大学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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