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训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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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三校名师主观题专项训练答案及解析民法一、1.若甲公司将抵押物转让,则银行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替甲公司清偿其债务,而使抵押权消灭。而乙公司的抵押权因为没有经过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受让人,因此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要求甲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本条不同于《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2.乙公司可以行使担保权,但是只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偿。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3.汽车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如果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保险金、

3、赔偿金、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4.丁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留置财产。除非丁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担保法》

4、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二、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刘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2)刘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3)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

5、(4)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5)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2.刘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刘某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刘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刘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6、。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王某将画卖给宋某属于无权处分,因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7、5.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宋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宋某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赵某将该画抵押给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某仍是该画的所有人。周某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某和宋某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不

8、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周某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宋某主张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7.赵某对王某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某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三、1.15泰安分校:山东农业大学老校文化路东门Http://www.qlpx.com.cn2009年三校名师主观题专项训练答案及解析虽然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不符,但应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甲、乙的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存在效力。2.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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