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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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2、第1...lunercatoria)的适用问题。lexmercatoria一词是拉丁文,英文的对应词为1aerchant,国内的一些公开出版物上对此有不同的译法,如商业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或商人法等。[1]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也不乏适用商人习惯法的案例。本文将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在维也纳作出的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地和执行地国的命运,谈谈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  一、从帕巴克案看商人习惯法的适用  1979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merce,以下简称ICC)国际仲裁

3、院的某仲裁庭在奥地利的维也纳作出了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该案涉及的是申请人土耳其帕巴克公司(PdbalkTecaretSirdetiS.A.,Turkdy)与被申请人法国诺锁洛公司(NorsolorS.A.France)之间的代理合同争议(简称帕巴克案)。[2]本案的申请人是代理人帕巴克公司,被申请人是法国的被代理人诺锁洛公司。由于诺锁洛公司终止了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帕巴克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ICC仲裁院解决。按照该代理合同关于适用ICC仲裁规则在维也纳仲裁的规定,本案仲裁庭取得了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应当适用

4、的法律,仲裁庭即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作出了裁决。仲裁庭在作出此项裁决的过程中,没有适用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而是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而受到的损失作出了裁决,裁定由被代理人由于终止该代理合同而向代理人支付一笔损失费用。  此裁决作出后,法国诺锁洛公司不服,拒绝执行此裁决,同时向奥地利的一审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范围。  另一方面,在此裁决中胜诉的土耳其帕巴克公司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执行此裁决,在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所在地的法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裁决。诺锁洛公司辩称仲裁庭违反了ICC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

5、,在仲裁协议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友好公断人(amiablepositeurs)作出此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法院认为,善意原则和商业上的合理原则是商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这些基本原则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调查了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此项违反是否由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歧视所致之后作出裁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ICC仲裁规则第13条,仲裁员适用了他们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即普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原则。尽管仲裁庭在说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时,曾经两次提到“公正”这一模棱两可的词语,用以解释裁决所依据

6、的商人习惯法的原则。鉴于本案代理合同的国际性,不必考虑适用法国法或土耳其法,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法院认为,仲裁庭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没有作为友好公断人作出裁决,他们所作的裁决没有超出其权限范围。因此,法国一审法院于1980年2月5日作出了执行此裁决的裁定,同时驳回了诺锁洛公司请求法院拒绝执行此项裁决的请求。与此同时,奥地利一审法院在维也纳受理了法国诺锁洛公司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提出的关于撤销此裁决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并未超出其权限范围,1981年6月29日,奥地利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撤销此裁决的判决。  继法国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

7、和奥地利一审法院驳回了该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诺锁洛公司均不服,又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分别向奥地利和法国的上诉法院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诺锁洛公司向法国上诉法院上诉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上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维也纳上诉法院对关于撤销此案仲裁裁决的判决。1981年12月15日,法国上诉法院准许了诺锁洛公司的请求,裁定以“如果裁决被维也纳上诉法院裁定为无效,则准许执行裁决的诉讼没有任何意义”为由,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1982年1月29日,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了在维也纳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是“erchant)或

8、“现代商人法”的概念,“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应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仍然是世界秩序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发源地……,”而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相比,“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由制法机构精心制订的,表现为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公布的文件。”[8]也就是说,现代商人习惯法是在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主权国家是协调一致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又很难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只能把它界定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人们普遍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其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此也有一些精采的论述。如克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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