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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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929(颁布时间)200311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号)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经2003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 为完善贫困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与使

2、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贫困学生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和社会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和发放,以及市直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第五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下列方式

3、征集:(一)市和县(市)财政部门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按3%的比例提取贫困学生助学金;(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需要,可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杂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助学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市农业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在扶贫资金中适当安排比例用于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户,做到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利用扶贫资金资助农村贫困学生

4、,按照《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执行。第七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费。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一)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农村特困家庭的。(二)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贫困学生,不再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第九条 学生申请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应当

5、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关证明:(一)农业户口的学生,应当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提供《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二)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应当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况的证明。(三)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6、证明。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哈尔滨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低到高确定助学金发放对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名单,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校应当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申请的评定上报工作。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学校上报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7、完成复审及拨付贫困学生助学金工作。贫困学生助学金原则上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代为保管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应当将每学期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学生的名单通报家长委员会,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贫困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学生助学金,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团

8、体、个人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与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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