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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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的版权问题·2011-08-0814:00:49     ——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邓建鹏在有关宋代的版权问题上,中美两位法学家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认为,尽管历史上没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情况,自宋代开始在八百多年中始终没有改变(但在明代,禁令形式的保护似曾中止过一段时期)。[①]他还认为,在宋代,版权之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大约一二百年)就一度被作为民事权利、作为创作者的特权(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特权)受到保护。[②]与

2、此相反,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安守廉批评郑成思等学者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当做版权来看待,其认为中国古代的有关出版法令只不过反映了“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同时这也是导致中国无法产生版权法以致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因。[③]针对二人的争论,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过深入的分析。本文打算在探讨宋代出版业及相关社会背景的基础上,试图分析宋代的版权形态,通过尝试解答中国古代为何无法产生版权制度的原因,评价郑成思与安守廉的观点和争论。1.印刷术普及与出版管制至迟在7世纪末、8世纪初,我国雕版印刷术发明问世,至9世

3、纪后半期,即唐代后期该技术的运用已经相当成熟。[④]唐以前书籍主要依靠人工抄写,速度慢、成本高,问世书籍数量非常有限。唐代后期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与普及大大提升了书籍出版速度与数量,使得唐宋之际成为书籍数量剧增的时代。如《书林清话》云:先祖宋少保公《石林燕语》云:“唐以前,凡书籍皆写本,未有模印之法,人以藏书贵。……五代冯道始奏请官镂《六经》板印行。国朝淳化中,复以《史记》、《后汉书》付有司摹印。自是书籍刊镂者益多,士大夫复以藏书为意。”[⑤]《宋史》亦曾记载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真宗到国子监阅书,问(刑)昺

4、经版几何,(刑)昺曰:“国初不及四千,今十余万,《经》、《传》、《正义》皆具。臣少从师业儒时,《经》具有疏者百无一二,盖力不能传写。今板本大备,士庶家皆有之,斯乃儒者逢辰之幸也。”[⑥]书籍的社会需求除了来自民间,宋代官府的访书推赏之制大大刺激了书籍的社会需求量。北宋自开国迄南宋的几百年间,官府不断地至民间访求遗书,作为以资国政的重要资源,并对献书者以加官、赠金作为奖赏,时称搜访遗书推赏之制。宋王朝将典籍作为承载治国、教化的根本,不惜以高官、厚禄求书。宋室南渡后,继续推行访书推赏之制,使得这种对书籍大量需求的

5、刺激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如在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南宋王朝下诏曰:……南渡以来,祖宗御府旧藏举皆散失,计士庶之家应有存者,可委诸路转运司遍下逐州县寻访,如有投献,并令具名,实封附递以闻。其所纳过,当议分等给赏,或命以官,或酬以帛。”至是降诏行下。[⑦]一些献书者在国家的重金与官位利诱之下,更换名目,将近作伪为古文,一卷另立多卷。[⑧]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搜访遗书推赏制度刺激了社会对书籍的需求,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尽管中国古代民众的识字率低下,但是,宋代以降中国总人口的庞大基数保证了当时识字人口的绝对数

6、量巨大。为数众多的“阅读大众”构成书籍巨大需求的社会基础。伴隨经济发展而来的生计水平的上升、政治社会制度中科考风气的兴盛以及民众识字率水平的提升,这些都是助长书籍商品大量生产的外部配合条件。[⑨]宋代书籍刻本主要有三种:官刻本、私刻本、坊刻本。其中的坊刻本大都署有书商字号,某书堂、书铺、经籍铺、书籍铺等,出版目的主要在于营利。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这些营利出版商降低了刻本成本,与不惜工本的官刻本、校勘精到的私刻本相比在质量上有很大区别。唐代中叶以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版商(即坊刻书商)遍布在今四川、安徽、江苏

7、、浙江和洛阳等地。在宋代汴梁、临安、建阳、崇化、麻沙等地,此类出版商不但很多,有的专门接受委托,刻印和售卖书籍,甚至集编撰、出版、发行于一坊一肆。《书林清话》多次记载中国古代出版商雇佣的刻工工价之廉,刻书成本很低。同时,书市的大量出现与大规模的科举考试、遍布全国的私塾等,都对出版业产生大量需求。刻书成为有利可图的行业。《书林清话》还有刻书利润丰厚的记载:“元时书坊所刻之书,较之宋刻尤夥。盖愈近则传本多,利愈厚则业者众,理固然也。”[⑩]当时营利出版商的坊刻本的种类很广,大致包括医书、类书、科举用书、狀元策及其

8、它一些日用书籍(如算命、占卜、风水、蒙学读物)。一些营利出版商为招徕读者,或“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11]或“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以营利。[12]对此,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13]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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