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业局湖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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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农业局文件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农发〔2014〕53号关于对规模畜禽场深化治理的通知各县(区)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分局:根据省、市“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64号),现将有关畜禽治理方案、标准及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提升工作。-7-附件:1.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生态治理实施方案2.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验收评分标准3.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任务分解

2、表4.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进度表5.湖州市规模猪场治理名单6.湖州市规模水禽场治理名单湖州市农业局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州市财政局2014年7月30日-7-附件1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生态治理实施方案根据省、市“五水共治”和湖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总体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治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建立农牧对

3、接、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健全集中治理与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的存栏5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存栏3000只以上规模水禽场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达标排放或生态消纳,建立“农牧结合、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畜禽养殖新模式。具体目标:到2014年底前,治理规模猪场992个、规模水禽场142个;2015年5月底前,治理规模水禽场287个,确保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二、治理原则开展集中生态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联合治理的原则。-7-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

4、(区)农业、环保、国土、财政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治理工作。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治理任务逐级落实到镇(乡、街道)、到村、到场(户),逐场逐户制定治理方案,签订责任状或治理承诺书,明确治理时间、任务、要求,联合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抓好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国土部门要抓好畜禽养殖土地合法规范利用的审核关;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污染治理资金保障与拨付工作。(二)分类治理、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畜禽养殖场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对存栏50-99头小规模猪场重点开展治理设施建设与就近种养配套消纳

5、;对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侧重于治理设施的修复与改造,就近或异地落实生态消纳地,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其中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生态治理并同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对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水禽场重点推进节水旱养,开展基础设施改造与治污设施建设,推行水循环生态处理模式,其中对存栏1万只以上的规模水禽场开展治理的同时进行标准化提升。依据湖政办发[2014]64号文件,对市本级列入治理范围的规模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配套补助,引导开展治理。(三)以人为本、长效监管的原则。-7-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法律、法规的同时,以保障养殖户的利益出发,加强政

6、策宣传与环保意识教育,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户)主动开展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治理后综合利用技术的指导,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养殖备案登记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与监管,严格把好新(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关,一旦发现经治理后的养殖场仍有违法排污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国土部门要按浙土资发[2013]9号文件规定加强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监管,严格用地审批程序,做好畜禽用地备案管理。三、治理标准与步骤(一)治理标准:根据我市畜牧业现状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规模养殖场治理后达到零排放。保留的规模猪场、水禽场严格按照《湖州市规模猪场和水禽场治理

7、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治理。(二)治理程序:各规模养殖场根据治理标准进行施工,完工后报告乡镇管理部门,并向县(区)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农业部门接到申请后,联合环保、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治理完成的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治理验收标准,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凭证、综合打分85分以上的,验收通过,达不到要求的,限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关停对象,限期关停。(三)治理时间:-7-各县(区)应在2014年8月15日前逐级下达治理任务到场(户),全市992个规模猪场应在同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经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最迟12月底前通过

8、验收。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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